致侵权门店经营者:
我方系「歇力®」「歇力茶®」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家合法权利人,经市场监测发现,贵方门店未经我方书面授权,擅自将「歇力茶烧猪脚」作为门头招牌标识使用,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我方第43类(餐饮、餐馆、茶馆服务)「歇力®」「歇力茶®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特致函要求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:
一、我方商标权利合法有效
我方已依法核准注册「歇力®」「歇力茶®」第43类商标,核定使用范围包含餐厅、餐馆、茶馆服务等,完全覆盖贵方餐饮门店的经营场景,上述商标均合法有效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严格保护。
贵方未经授权,在门店门头突出使用「歇力茶」字样,用于标识自身餐饮服务,已经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,且与我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、标识相同,容易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贵方门店与我方存在品牌授权、合作关联,已经构成商标侵权。
二、侵权整改要求
请贵方收到本警告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立即完成以下整改:
- 立即拆除含有「歇力茶」字样的门头招牌,删除所有线上线下推广宣传中涉及「歇力茶」的侵权标识;
- 立即停止所有在餐饮服务中擅自使用「歇力」「歇力茶」标识的行为,消除侵权影响。
三、法律责任告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若贵方逾期未完成整改,我方将立即采取包括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维权措施,届时贵方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还需要承担我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、公证费、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,望贵方重视,及时整改,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特此警告!

